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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办法》求创新 规范秩序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4日 11时33分
信息来源:陕西省信访局网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28日,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省信访局局长李保存委托,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信访局副局长王琳和省信访局副厅级督查专员梅刚召集各市(区)信访局分管接待的副局长和接待处(科)长,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动员部署和专题培训。会议传达学习了《办法》和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关于落实《办法》的《实施细则》,与会人员就落实《办法》,做好我省信访接待工作,引导上访人逐级走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讨论。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
1、《办法》是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的出台是适应当前许多信访事项在各级信访机构内部“空转”,上访人在各级信访机构疲于奔波,逐步上行,而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解决等实际情况的,是一部很好的规范性文件。
2、《办法》明确规定:①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②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③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④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⑤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复查(复核)请求期限的,不再受理;⑥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大家认为,这样规定是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应在我省各级得到严格的贯彻落实。
3、各级信访机构登录、告知,有权处理机关受理、办理,以及各级复查(复核)等程序都应严格按《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落实《办法》规定,造成群众越级访的,上级有关机关要进行督查督办,切实落实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的责任。《办法》的贯彻落实,必将更有利于规范信访秩序,落实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的责任,更有利于及时就是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上访人合法权益。
4、各级应对《办法》进行广泛的宣传,不但要让各级行政机关和信访机构了解、掌握其精神实质,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办事;而且要让上访人了解《办法》的内容,使大家知道要反映和解决问题应到哪个部门、哪一级反映。
大家一致表示,要认真学习、宣传、执行好《办法》,并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县(区)及乡(镇、街办)相关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广泛的培训,真正做到规范秩序,维护权益,为党分忧,为民解难。
(局来访接待二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