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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区邢某等人来信
反映问题办理情况的回复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3日 11时36分 信息来源:陕西省信访局网站
    延安市宝塔区工商系统干部邢某等人给省政府领导来信反映工商系统基层干部津补贴、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问题。省政府领导就此做出批示要求调查。现将省工商局和省财政厅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津补贴的执行标准及执行时间问题
   (一)执行时间问题。根据中央规范精神和垂直管理单位人员津补贴标准的要求,我省在省、市、县规范津补贴工作完成后在全国较早启动了省直垂直管理单位人员津补贴工作。我省于2008年5月印发相关文件,规定从文件下发时起统一规范省直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津补贴,因此不存在补发19个月的问题。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省以下垂管单位和市县当地其他单位相比,客观上存在着执行时间有先有后,标准高低不一的情况,为此,省财政厅与省工商局多次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报省领导同意后,按照“财政适当补助、部门调剂分担”的办法,补助工商系统专项经费,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二)执行标准问题。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省规定省直垂管单位人员执行“省市、市县两个50%标准,经测算,大多数省直垂管单位人员津补贴标准高于当地公务员。但随着市县津补贴水平的逐步提高,目前有部分市县标准高于垂管单位标准,对此今后将不断完善政策。
    二、职工医疗保险问题。
    省上根据2004年驻西安市城六区以外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职工参保费用总额(个人账户开支+大病住院开支)。2008年省财政对驻西安市城六区以外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不足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对按当地政策,参加医疗保险确实存在缴费不足的单位,省财政除对以前年度缺口给予补助外,从2009年起按照新的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将医疗保险费用划拨至各主管机关,由其下达至各市所属单位。2011年下半年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对11个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及省级驻地单位参保情况进行专题调查,发现存在着一些诸如医保政策不规范、强制参加捆绑式缴费等问题。
    延安市工商局宝塔分局执行延安市医保政策,就存在着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大病医疗补助费用转由财政负担、退休公务员不仅要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还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等。上述问题是形成医保资金缺口的主要原因,必须通过完善政策、规范经办流程才能加以解决。
    三、住房公积金问题。
    2010年7月前,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省直垂管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为:1、缴存基数为职工工资前四项等。2、缴存比例均为个人缴存5%、单位缴存5%。省直垂管单位执行省直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2010年7月后,我省对此进行了规范:1、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将规范后的津补贴纳入缴存基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绩效工资纳入缴存基数。2、缴存比例均为个人缴存5%,单位缴存12%。省直垂管单位执行省直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省财政按上述规定,将经费足额安排到位。2005年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高于12%”。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5%,远高于上述标准。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