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信访】请您依法逐级有序走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陕西省依法逐级走访流程图
现将《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法律知识摘录如下,请您阅读了解并自觉遵守。
一、信访人通过信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享有的权利
(一)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二)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三)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五)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六)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七)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八)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
(九)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十)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二、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一)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网上投诉、来信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四)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六)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7.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哪几种情况信访工作机构不受理
(一)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四)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五)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六)对复核意见不服,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七)对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告知不再受理。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并送达信访人。
(二)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四)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局来访接待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