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信访局 关于印发
《陕西省信访局机关信访工作 基础业务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

陕信发〔2016〕31号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2日 17时00分信息来源:陕西省信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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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

现将《陕西省信访局机关信访工作基础业务规范补充规定》及《关于补充规定的补充说明》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信访局

  

陕西省信访局机关信访工作

基础业务规范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省信访局机关信访工作基础业务,着力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按照《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省信访局机关信访工作基础业务规范补充规定如下:

一、登记

(一)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网上投诉等形式向省委省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省信访局及其局领导反映的信访事项,要做到客观、准确、及时登记录入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群众走访到省政府来访接待大厅反映信访事项,局来访接待二处先登记接谈,需驻大厅相关部门办理的,再通过信访信息系统转送至相关部门。

(二)对揭发控告县处级(含)以上干部的来信、来访事项,相关业务处室确定专人负责,建立专用登记薄逐一进行登记,按照相关规定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相关材料应通过机要渠道单件邮寄并复印留存,详细登记寄件信息并保留回执单1年以上。

(三)对收到的要求省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和要求省信访局公开政务信息类的来信(网上依申请公开由局机要室按来文查收)、来访及网上递交的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寄送的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相关接收处室登记后送局机要室逐一专门登记,由局机要室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后,送局督查室或局综合指导处按程序办理。对于要求省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申请,局督查室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局督查室办理,办理结果由责任主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不符合条件的,由督查室回复信访人。

二、办理

(四)初信初访事项要按照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要求,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做好受理、转送、交办,并进行协调、督办。

(五)信访人留有手机号码的,通过手机短信发送查询码信息。未留手机号码的,来访事项由登记接谈人员打印查询码交给信访人;来信事项具备回复条件的,由局办信处采取电话和网上备注的方式,告知属地信访部门在15日内给信访人打印查询码并按来信地址邮寄给本人,而且要跟踪结果,记录在案。

(六)对符合满意度评价的申诉、求决和意见建议类事项必须纳入满意度评价,并主动告知信访人参与满意度评价。

(七)重信重访符合存档备查、不予受理、不再受理情况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对登记判重时发现已办理的相同信访事项存在不按规定登记录入、应当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不反馈办理结果或不执行处理意见的,群众评价“不满意”的,应再次受理,加强督办,指明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限期办结。

(八)越级访不予(再)受理的,要告知来访人,按照系统提供的模板选择对应的情况,并出具不予(再)受理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接谈时应将接谈过程、重要接谈信息录入“备注”。

三、督办

(九)各业务处室经办人对上级交办转送、本级受理的信访事项,履行督办职责,通过网络、电话、发函等形式督促下一级信访部门和责任单位按要求办理,并将督办情况录入信访信息系统。重要信访事项由处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直接督办。

(十)各业务处室确定的需要督查室督办的事项,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经办人员勾选是否转立项督办,从网上移交局督查室办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局督查室处理。

(十一)重大信访事项、信访积案、合理诉求处理不到位且群众评价双不满意的或应由局督查室办理的事项,由局督查室立项督办。办理结果经局督查室审核后,由责任主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四、工作责任及考核

(十二)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基础业务规范第一责任,每周自查本处室登记、办理、录入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责任到人,限期整改,并按月将自查情况报分管局领导。因系统运行、功能设置方面原因,影响业务办理的,书面反馈局信访信息中心。属于设备管理问题,由局办公室协调解决。

(十三)在局召开的季度、半年、全年工作情况分析汇报会上,各业务处室应将基础业务规范化建设及初信初访办理工作情况列入汇报内容。

(十四)将信访事项信息登记是否详细准确、办理过程是否有误、是否存在超期未受(办)理,初信初访的满意度评价纳入率、交办率、办结率,督查督办事项的录入率、办理率列入局目标责任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局考核办商有关处室制定)。

(十五)出现应当但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问题的,由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引发媒体炒作或诉讼纠纷的,全局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关于补充规定的补充说明

 

一、信访人信息

红体字项目为必填项,信访事项保存、办理后不可修改。

1.姓名:匿名信要勾选“是否匿名”,勾选后,信访事项不能判重。

2.住址:应按身份证住址、来信提供的住址详细录入。

3.证件号码、证件类型、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从业状况、政治身份:按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或诉求信息录入。

4.手机号码:信访人留有手机号码或同意录入手机号码的,必须录入。

5.详细信息:信访件登记保存成功后,在以上信息已录入的基础上继续录入并保存户口所在地、常住地址、通讯地址、固定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工作单位。

6.是否特殊人员:符合条件的要勾选,勾选后“特非排标志”显示为“特”。

7.判重:所有信访事项必须判重。以上信息登记完成后点击“判重”,在信访事项判重列表逐一打开、查看信访事项,甄别“同人同事、同事不同人、同人不同事”,属于初次信访的,关闭判重页面即可;判为同人同事的,信访人信息及反映内容的问题属地、信访目的、所属系统、内容分类、产生信访事项原因、概况与判重事项默认关联;判为同人不同事的,只关联信访人信息。确需判为同事不同人的,应在判重页面输入信访人姓名、住址等查询信息,在查询结果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信访件进行判重,判重后问题属地、信访目的、所属系统、内容分类、产生信访事项原因、概况默认关联。

8.随访人列表:有随访人的,应添加信访人姓名、住址等信息,5人及以上集体访的,应添加主要随访人信息。

二、反映内容

9.信访人数:5人及以上的,系统自动勾选集体访或联名信。

10.涉及人数:统计、了解到的信访事项所涉及有直接意愿的人数。

11.问题属地:能直接确定的,可具体到单位名称;不能直接确定的,选择至省、市、县一级,下一环节办理单位需要时可补充录入。

12.信访日期:只能小于等于当前日期。

13.限办截止日期:上级交转件,系统默认为登记时间加90天;本级登记的,可由经办人确定限办日期,一般为60日内,最长不超过登记时间加120天。

14.查询码状态:录入手机号码的,系统显示已短信告知信访人;未录入手机号码的,系统显示可打印告知信访人;打印查询码后,系统显示已打印告知信访人。

15.信访目的、所属系统、热点问题、内容分类、产生信访事项原因、信访来源:按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内容分类》、《信访业务术语》规定选择对应内容。

16.受信人:根据来信人倾诉对象选择领导姓名或机构名称。注意受信人选择上级机关转来时,信访来源不能选择信访人直接提出。

17.是否有进京访风险、是否扬言、是否越级、是否群体意愿、是否三跨三分离、是否有堵门堵路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行为、是否有劝返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按信访行为、诉求性质据实勾选,属于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按《关于群众信访活动中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18.是否办结:信访事项未办理结束前系统默认未办结,办结后自动修改为已办结。已办结的信访事项,责任单位不能再次办理。

19.办结时间:信访事项办结后,系统自动关联办结日期。

20.信访人允许公开:系统默认勾选,可依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公开。

21.案例公开互联网:依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公开。

22.是否转立项督办:勾选后可将信访事项移交督查室立项督办。

23.是否积案:勾选后要选择积案的类型,填写各级包案领导的姓名、职务、责任单位、责任人。

24.附件:以原件扫描、照片、文档等电子版格式上传系统中。

25.概况:详细录入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信访过程等。

26.备注:特别强调需要各级办理单位注意的内容、接谈内容可录入此栏。

三、办理过程

27.直接转送: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直接转送后、未办结前,信访件状态为受理。直接转送事项一般不需要接收单位汇报办理情况。

28.交办: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交办后、未办结前,信访件状态为受理。交办事项应按照陕信发[2010](1)号文件规定办理,要求办理单位逐级汇报办理结果。

29.告知:按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不予受理告知、不再受理告知规定的范围出具相应的告知书。程序性告知一般由信访部门出具,实体性告知一般由责任单位出具,出具受理告知后,信访件状态为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要准确选择其对应的10种情况,不再受理告知要准确选择其对应的4种情况,出具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后,登记页面反映内容“是否办结”自动修改为已办结。

30.自办:责任单位受理信访事项后,首先要先出具实体性受理告知书,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通过自办、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办结信访事项,需要向上一级机关或信访部门汇报的,点击交办单位即可完成汇报。责任单位未联通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的,由同级信访部门出具实体性受理告知并自办。自办后,登记页面反映内容“是否办结”自动修改为已办结,信访件状态为已作出处理意见。

31.存:对重复来信可视情况选择存,来访、网上投诉不能存。存件后,登记页面反映内容“是否办结”自动修改为已办结,信访件状态为不予受理。

32.协调处理:由登记机构或信访部门牵头并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包括会议、座谈等。协调处理信息录入后,登记页面反映内容“是否办结”自动修改为已办结,信访件状态为已作出处理意见。

33.直接回复:适用于表扬感谢、咨询、部分意见建议类及无实质性内容的诉求办理。直接回复后,登记页面反映内容“是否办结”自动修改为已办结,信访件状态为不予受理。

34.领导批示:按要求录入批示领导、时间、对象、内容,上传附件。录入保存后可删除、修改。

35.督办提醒:选择督办类型,录入督办对象、时间、内容。

36.夹带物信息:添加夹带物品,依次填写夹带物信息并保存,录入后可删除。

37.延期申请:填写申请延期日期、延期理由,送本机构领导或上级单位审批,批示后,批示信息自动反馈到该信访事项“延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