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信访局
干部职工休假、请假管理规定
(陕信发〔2019〕9号)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0日 15时58分信息来源:陕西省信访局网站

各处(室)、机关党委、信访信息宣传中心: 

《陕西省信访局干部职工休假、请假管理规定》已经4月3日局党组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信访局

                         2019年4月3日

 

陕西省信访局

干部职工休假、请假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组部《关于认真做好关心关怀干部心理健康有关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陕政发〔2012〕48号),结合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处室为单位,内部协调,分期错时,统筹安排,切实保证干部职工待遇的落实。

第三条  在局领导和各处室内部,建立和完善AB角工作制度,在保证日常工作的前提下,使年休假制度得到很好的落实。

第四条  年休假原则上不安排在敏感时期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不与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连续安排。

第五条  年休假10天以内的应尽量一次性安排,15天的可安排2个时段使用,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每年12月31日前)。

 

范围、假期及条件

第六条  在职在岗干部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应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七条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审批及实施

第九条  年休假、请事假实行计划安排、统一办理、逐级审批、备案登记制度。以处室为单位,由专人统一办理处室所属干部职工休假、请假、备案手续。

第十条  局长年休假,由办公室协调,根据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的年休假计划进行安排,休假计划经秘书长同意后,报省长或分管副省长审批;其他厅级干部年休假,由局长审批;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同志年休假,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审批;其他干部职工年休假,经所在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同志同意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要优先安排当年退休人员享受年休假政策。

第十一条  个人有事原则上必须书面请假,不得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假半天,由处室审批,1天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必须填写《请假审批(报告)单》,2天(含)以上从年休假天数中扣减。

第十二条  审批后的《年休假审批(报告)单》、《请假审批(报告)单》一式两份,原则上至少提前1天分别交办公室(考核、人事)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休假、离岗办事。假期结束或提前结束假期回岗工作,应及时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未经局领导批准,处室擅自批准休假,或处室超审批时限批准离岗办私事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原则上严禁先休假、请假再备案或再补《审批(报告)单》现象(如有发生,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同志需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每季度对全局干部职工休假、请假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制度,各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和干部职工个人意愿,合理编排各自的年休假计划,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处室年休假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报办公室。局领导年休假计划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  处室负责人应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干部职工无特殊情况,应严格按计划执行。因工作特殊需要,与个人休假时间冲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在本年度内(12月31日前)应择期另行调整安排,确实不能安排休假的干部职工,需报局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遇有紧急公务或重大事件时,需要上班处理公务时,应中断假期返回工作岗位。剩余假期在本年度内另行安排。

 

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在休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已安排年休假,本人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或提前销假上班的;

(二)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附  则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年休假考核制度,将年休假制度纳入处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作为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由办公室(考核)跟踪检查,保证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保障中省重大会议、活动,期间正常节假日不能休息,在国家规定节假日在岗值班、加班的,由各处室根据实际情况在正常工作日期间安排调休,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干部职工享受探亲假,按照省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